一、申报及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艺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行政会议研究,签署意见;
(三)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1.与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成果转让、股权合作、技术咨询、学术团体等科研任务相关的,由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提出意见;
2.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等教学任务相关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提出意见;
3.与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等学科建设相关任务的,由研究生处审核并提出意见;
4.其他公益性兼职,或者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等职务的,报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二、公示。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所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个工作日。
三、 审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方可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