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报考时须提前1个月由个人提出书面报考申请,录取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个人提出书面攻读申请,需延长学习期的须提前1个月由个人提出书面延长学习申请。
二、 职能部门会签。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党政领导根据本学院(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经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讨论通过,在个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处级干部须先报送组织部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专职辅导员须经所在部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及分管校领导会签同意后,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 学校审批。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由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四、签订协议。待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与申请人签订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协议。
五、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教职工攻读博士期间的规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因所在单位未及时上报、谎报或瞒报等造成学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所在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日常管理由所属部门负责,每年11月须向人事处上报本部门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相关学习情况。
六、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录取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习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报考博士学历学位(非定向)或人事档案须调离学校的,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七、按程序审批,待审批同意、完成教学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岗或逾期未归以旷工计,学校有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发工资和社会保险、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做出除名决定等措施维护学校的权益。